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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甘肃省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10-10 09:56   编辑:    被阅读: 17288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捐赠活动,加强慈善基金的管理,维护捐赠者以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信力,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根据专项基金捐赠者资助慈善公益事业的意愿,省慈善总会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并设立专门会计账目的资金。

    第三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自愿捐款,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须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设立、管理专项基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二)尊重捐赠人资助慈善公益事业的意愿,尊重捐赠人的权利;

  (三)双方协商,恪守约定,规范管理,公开运作。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捐赠人可以提出设立专项基金:

  (一)遵守省慈善总会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数额一般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划拨到位,也可分批到位。10万元以下的设小额冠名慈善基金(见《甘肃省慈善总会关于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可以是捐赠者独家捐资设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资者共同捐资设立。

  第八条 捐赠人以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非货币形式捐赠,且无法直接用于受益人的,省慈善总会可以与捐赠人共同委托相关机构对捐赠物进行价格评估,共同通过义卖、义拍等方式将捐赠物变现。变现后,省慈总会按实得资金设立专项基金。

第九条 根据本会宗旨和任务,基金用于对扶贫、济困、赈灾、救难、安老、助孤、助学、助医以及其他公益领域的慈善专项救助,冠名者可根据意愿任选一项。

  第十条 专项基金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名。专项基金的全名由“甘肃省慈善总会”、XXX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

  以下内容可以作为字号名:

  (一)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商标名称等;

  (二)慈善公益项目或者专项基金的资助范围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名称。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要求省慈善总会保护其隐私的权利。

  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有参与共同管理和了解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等权利。

  捐赠人应当遵守省慈善总会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与省慈善总会签订的协议,对专项基金提出使用意见。

第十二条 对捐赠数额较大、共同管理专项基金卓有成效的捐赠人,省慈善总会通过授予荣誉称号、宣传先进事迹、组织经验交流、推荐各类慈善系统奖项等形式,予以褒奖。

  第十三条 省慈善总会为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邀请捐赠人参加管理委员会,担任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与省慈善总会共同管理专项基金,商议开展慈善活动、资助慈善项目和补充资金等事宜。

  省慈善总会参加管理委员会工作的负责人,为该专项基金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省慈善总会应当和捐赠人就设立专项基金的具体事项签署协议。

  省慈善总会和捐赠人协商其它事宜,也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纪要、备忘录等。

  第十五条 捐赠人在协议中指定受益人的,省慈善总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专项基金。捐赠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省慈善总会可以与捐赠人约定后使用专项基金。

  对捐赠人指定受益人不再需要资助的,省慈善总会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终止资助。对专项基金的资金难以继续开展资助活动的,省慈善总会可以与捐赠人协商增资或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省慈善总会设立专项基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一位副会长牵头,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小组负责:

  (一)汇总专项基金开展工作的情况;

  (二)协调相关部门有关专项基金管理的工作;

  (三)组织信息沟通、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协调有关部门,为捐赠人提供服务;

  (五)提出省慈善总会参加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名单;

  (六)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专项基金工作的情况,并完成会长办公会议交给的其他有关专项基金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以及开展慈善活动的工作成本等,省慈善总会应当与捐赠人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本省和省慈善总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决算后,资助项目的实施者负责聘请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省慈善总会。

  省慈善总会定期对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组织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评估。专项基金资助的跨年度项目,应当接受省慈善总会的年度审计。

  第十九条 省慈善总会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和省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的管理情况。涉及捐赠人隐私或者其它意愿的,省慈善总会应当遵照捐赠人的意愿。

  第二十条 省慈善总会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应当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到期后,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省慈善总会可以与其续签协议,也可以自然终止专项基金。

  捐赠人提出提前终止专项基金的,省慈善总会应当终止该专项基金。资金使用完毕,协议尚未到期且捐赠人不再增资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省慈善总会可以提前终止该专项基金。

  省慈善总会与捐赠人应当就终止专项基金的相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捐赠人无特殊情况不履行权利义务的,省慈善总会应当与其取得联系,提醒捐赠人按协议履行应尽义务。连续两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省慈善总会可以通过“甘肃慈善网”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3个月后,捐赠人仍没有和省慈善总会取得联系的,省慈善总会可以终止该专项基金。

  终止的专项基金有资金余额的,资金余额纳入省慈善总会的财务账户,用于资助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   年   月   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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