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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慈善总会 关于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10-10 09:56   编辑:    被阅读: 243667

一、为了鼓励和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扶贫济困的热情,维护捐赠者和受助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制定本办法。

  二、小额冠名慈善基金,是个人家庭或单位以慈善救助及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向总会捐赠小额资金而设立的具有冠名权的基金。

  三、小额冠名慈善基金分个人或家庭、单位两种方式。个人或家庭以每月500元为起捐点;单位以每月5000元为起捐点。认捐资金可一次性注入,也可分期注入。分期注入的捐赠起止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一次性捐赠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可长期保留本金,每年将其利息用于救助项目;注入10万元以上者,可在省慈善总会建立专项基金(见《甘肃省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四、小额冠名慈善基金主要用于省内扶贫、济困、赈灾、救难、安老、抚孤、帮学、助医及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捐赠人可根据自身意愿任选一项,委托总会负责实施。

  五、小额冠名慈善基金所捐赠的资金全部用于慈善救助及社会公益事业,不从中提取任何费用。

六、小额冠名慈善基金以捐赠人与总会签订《小额冠名慈善基金协议书》的方式正式确立。基金协议书包括捐赠人姓名(或家庭、单位名称),基金名称、规模、捐赠方式及起止时间,基金使用方向,基金信息公开的约定等内容。

   七、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的捐赠者享有下列权利:

   1、该基金的冠名权;

   2、选择定向救助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设立者需要帮助时可优先获得援助;

   4、对该基金使用的监督权。

   八、捐赠资金到帐后,总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者开具专用捐款收据;

   2、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3、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要求,组织救助活动;

   4、定期向捐赠者通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九、小额冠名慈善基金遵循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甘肃慈善网、报刊等媒体渠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接受捐赠者与社会公众的监督。捐赠者如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或其他有关信息的,总会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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